(三)创新市场
2026年02月12日
(三)创新市场
创新市场是指直接产生技术创新的研发市场。虽然创新市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明确划分出一个种类,但在美国、欧盟的《反垄断法》体系中都有规定。创新市场主要考察的是企业间现在的行为对未来的创新竞争是否有影响,这些企业能否通过各种方式(如合并、企业联营或专利池等)阻碍研发的速度或产量,从而使市场上的创新产品更少而价格更高。[10]创新市场更加侧重于未来或潜在的竞争,这对于技术快速更新的行业(如信息通信、信息技术行业)十分重要。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创新市场进行界定:“经营者之间就某一领域中未来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11]但是该条款在最终生效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未被纳入其中,有观点认为是由于创新市场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同时其主要在经营者集中有应用,因此《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没有单独规定创新市场。[12]但是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案件中,我们仍需要根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所提及的创新因素,对创新市场进行衡量。
综上,根据上述分类,专利池在限制竞争的行为分别发生在相关技术市场、相关商品(下游)市场和创新市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