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与科技创新

(二)“被遗忘权”与科技创新

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利用价值。早在1968年,美国学者爱伦·威斯丁就提出了将个人信息作为财产进行对待。[7]到网络大数据时代,对数据包括个人信息的大量收集和二次分析利用已成为科技创新和商业增值服务的集中着眼点。越来越多的创新服务都是基于对海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以便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更加精准和精细化的服务。毫无疑问,如果无限扩大包括“被遗忘权”在内的隐私权保护、对个人信息利用进行严格的限制,将极大打击科技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增加信息使用和服务的成本,长久而言,亦不利于社会服务和商业的发展。

但硬币的另一面则在于,目前除了政府和公立机构在通过各种强制、半强制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外,商业机构也不断有意识地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及利用个人信息,而个人在基于各种原因提供自身信息后往往就对此丧失了合理的控制权,从此“一入侯门深似海”。2015年,一款名为“OK车险”的手机应用软件(APP),以1元价格向客户销售为期一年的“贴条险”,一年内如果客户车辆因违章停放而被交警贴条,用户在OK车险APP服务栏中进入“查违章及代办”服务,处理车辆贴条类型违章,并选择在线支付,系统自动减去100元费用。[8]但用户购买该产品的同时就需要提供包括真实姓名、车牌、车辆车架号、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实际上,软件开发商相当于用100元购买到了一个人的准确信息,并可以利用该等信息将服务延伸到包括车险投保、理赔、车主金融、违章查询和代办等多个领域。看上去皆大欢喜,且目前采取类似低成本利益引诱的方式诱使个人主动提供个人信息的做法事实上已蔚然成风。然而一旦运营商不能对信息的使用及范围进行有效管控,同时个人又不能有效行使“被遗忘权”的话,将可能导致个人隐私信息被不当扩散和永久性侵害。

即使大部分科技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授权合同中均保证运营商在使用及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时将隐去个人身份,以避免信息产品对实体社会中的个人造成滋扰和侵害。然而在大数据时代身份化与非身份化的边界已经变得并不明显。由于关联的数据量越来越丰富、数据分析技术不断自动化和智能化,通过匿名或模糊数据识别个人的可能性明显增强。通过大数据分析,去身份化的信息可能会被重新身份化。(https://www.daowen.com)

美国一家运营商曾经公布了两千多万条Google搜索记录,并做了去身份化的隐私处理。尽管如此,仍然经过记者的人工梳理,发现至少还有一半的记录可以重新恢复身份信息。人工分析尚且如此,何况更大范围的海量数据分析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