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价格

(二)合理价格

合理价格这一要求,与“善意”的认定也有关。善意取得的适用应以有偿取得为前提,无偿转让财产本身就表明其所有权有极大可能存在瑕疵。[7]如果不经调查就受让财产,本身就是非善意,或者说是有过失的。而且无偿接受的财产,包括接受赠予,本身具有纯获利性质,返还财产并不会受到多少损失,因此无偿取得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此前提下,合理的价格是衡量财产取得是否善意的标准之一。在现有市场环境下,财产转让一般是以对价为条件的,违反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以引起人们对该交易是否善意的合理怀疑,如价格过低,则买受人应当进行调查,以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果仅仅为了贪便宜,则显著为“恶意”;如价格过高,则买卖双方存在合谋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嫌疑,同样不应认定为“善意”。

判断交易对价是否合理,可有以下几种标准:(1)是否实际支付了对价。(2)所支付的对价是否与房屋所在地域同等房屋条件的市场交易价格基本吻合或与评估价基本吻合。(3)在以物抵债作支付对价的方式时,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债务额与抵债房屋当时市场价值是否基本吻合;以物抵债是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物权法》禁止的流质抵押情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