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破产申请的主体、时间与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撤回破产申请的主体、时间与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破产法关于当事人撤回破产申请制度,主要为《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则已失效。

从上述法律,可知目前关于撤回破产申请的制度规定的申请时间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前。

申请的主体为申请人,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故申请人可能为债权人、债务人或负在清算责任的人。(https://www.daowen.com)

关于条文中“可以请求”,笔者的理解是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但申请是否被准许,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撤回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申请的目的审查和程序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