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处分决定权利人主体

一、应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处分决定权利人主体

权利人主体之一: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主要包含三方面的主体,即:(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2)共有情形下的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3)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权利人主体之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市级人民政府为了市政道路、公路、铁路建设、国有医院、国有学校等公益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由此,城市的市人民政府为行使决定权的合法主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