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2026年02月12日
四、结论
《海商法》对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过于原则,加上长期以来对危险货物认识的狭隘思维,使得《国际危规》与危险货物的关系存在误解。危险货物的界定应当以货物本身性质对船舶、船载其他货物、船上人员安全或者海洋环境构成危险为本质属性。技术性、滞后性和开放性特点使得《国际危规》事实上不是认定危险货物的绝对标准,危险货物应结合货物运输方式、外部环境和立法主旨等因素加以判断。
[1]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2][1998]1 Lloyd′s Rep.337.(https://www.daowen.com)
[3]根据同类规则,在法律或合同条文中,若明确列示的人或事之后有一个概括性的用语,那么这个用语应当理解为与前面所列明的人或事有相同的性质。
[4](1997)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号。
[5]如易燃气体的易燃性,《国际危规》要求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的实验或者计算方法来确定,当运用这些方法没有充分数据时,可以运用主管机关认可的类似方法来确定。
[6]Robert Force.Shipment of dangerous cargo by sea,Tulane Maritime Law Journal(summer),pp.315-37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