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的法律漏洞

三、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的法律漏洞

如前面案例所述,张某为证明涉诉的房产属其父母赠与给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将死者李某所有的继承人(含其与被继承人李某所生的未成年女儿李某懿)作为被告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张某作为该案的原告另案提起确权诉讼目的是希望法院认定涉诉房产属其父母赠与给其的个人财产,从而将涉诉房屋排除于被继承人李某遗产之外,避免涉诉房屋被法院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从而被全体被告继承。因此,在确权纠纷过程中张某有可能会损害作为被告的未成人李某懿的合法权益,按现行法律规定不排除张某以未成女儿李某懿法定代理人身份配合其提出的确权诉讼,以最终达到其诉讼目的。

对此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没有作明确规定,法院为解决上述案例存在的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在上述案例中由张某指定的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李某懿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张某指定的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李某懿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理解为类似“自己代理”,实际上是监护人自己告自己的局面,这有违代理制度中有关自己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也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张某在案件中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同时,张某指定的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被告李某懿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的双方利益仍然可能是对立的。因此,不排除张某可能会授意其指定的监护人以损害未成年人李某懿之利益为代价,从而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未成年人李某懿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