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对股权相对集中的法律风险
2026年02月12日
(一)应当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对股权相对集中的法律风险
部分国有企业作为其子公司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唯一股东或控股股东主要通过行政指令等方式粗暴地行使股东权利、实现股东的意志,干预子公司或部分投资项目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使子公司或部分投资项目公司丧失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法人人格。
因此,在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应当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2]:
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当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员工持股、主板或新三板上市、引进境外投资者等形式,试行混合所有制。(https://www.daowen.com)
二是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规范营利模式。
三是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