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修改《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除了自行申报犯罪情况外,还应建立性侵犯(尤其是侵犯未成年人)罪犯的档案记录制度。鉴于性侵犯未成年人(尤其是男性未成年人)的罪犯再犯罪的比例高,而且性侵的对象一般是生活工作经常接触的未成年人,因此一方面建立专门档案,记录曾有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供教育机构以及与儿童有关团体,公益组织查询;另一方面,应当立法授权法庭在判案的时候,可以发出禁制令,禁止性侵儿童的罪犯从事未成年人有关教育、志愿者服务等工作,通过建立一个隔离带,避免产生新的受害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