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探讨

86.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探讨

王保军[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大亮点,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及其再社会化。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较为原则,使这一制度在适用中面临诸多难题,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如何进一步完善加以探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