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与专利

(三) 技术标准与专利

技术标准和专利之间具有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因为技术标准是在某一特定领域为维持最佳秩序,而需要广泛、重复使用的技术,因此技术标准的性质应当是公开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即该技术标准的内容应当公开,需要使用该技术标准的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当可以使用,甚至免费使用。而专利权、专利池都属于私人权利,是在一定范围内合法的垄断权利,这与技术标准的本质是相冲突的。因此早期的标准制定组织在制定技术标准时,一般会选择非专利技术,以便于推广该标准。

技术标准一般应是一个时期内技术水平的代表,需要吸纳相关的专利权为其所用,而专利一般都是科学技术发展商业化的最前沿,因此现今的技术标准选用专利、专利池已经十分普遍。同时,如在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在2007年联合发布的《反垄断执法和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竞争》中提到,专利池能带来多种效率,其中包括减少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套牢(hold up)问题或敲竹杠(hold out)问题,[6]有利于技术标准化的实现。若某项产品的技术标准需要使用多种专利,如果标准制定组织只获得了其中一部分专利而未能获得其他专利,会导致该标准不能成功制定或生产企业不能使用该标准,而专利池可以一揽子地解决这个问题。若标准制定组织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只剩下一个专利未获得,而该专利权人要价极高,这便是敲竹杠问题。专利池的整体性减少了标准化中的阻力。

但是,成为标准的专利有利于专利的推广,作为行业标准,意味着大大减少了其他替代性专利的竞争,而标准也会增强专利、专利池的垄断性。在没有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商品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特定效果的专利技术,从而可以规避某项专利技术,但标准的制定很可能会导致商品制造商必须使用某一专利技术,无法规避某一专利技术,因此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使专利的垄断性因技术标准的锁定效应而大大加强。[7]技术标准也使专利权在专利过期后也能以标准的形式延续其价值。所以在评价技术标准的某一限制竞争行为时,标准的公开性和专利的排他性都应考虑在内。而技术标准化与专利的结合会为专利权人带来滥用知识产权的机会,如下文所提及的专利陷阱、索取过高专利许可费率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