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诉法司法解释证据部分对比原证据规定的新变化

71.浅析民诉法司法解释证据部分对比原证据规定的新变化

马晓艳 郭 敏[1]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对于诉讼中当事人实体请求的实现和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2015年2月4日,历时两年论证和起草以及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开始施行。“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如是说,新司法解释共552条,几乎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两倍,为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还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https://www.daowen.com)

《新司法解释》对旧有证据制度作出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对证据制度的修改内容,对民事审判实践顺利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笔者意图将新司法解释中的证据部分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2008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通知》)、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及其他相关证据规定的重要变化作出对比分析,以期从法律实务角度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作出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