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的认定原则

(三)法律效力的认定原则

对外商隐名投资协议法律效力的评价,不仅关系到隐名外商和名义股东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外部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至关重要。在判断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的法律效力时,除了结合上文论述的两个效力认定要件以外,笔者也十分赞同学者雷金牛提出的“有效认定优先”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除非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确实存在效力瑕疵且无法弥补,或者是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对外商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瑕疵进行有效弥补外,外商隐名投资协议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7]。

从保护隐名外商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社会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将外商隐名投资协议优先认定为有效,是对我国商业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外商隐名投资现象急需法律规制诉求表达的回应,具有现实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