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法发行股票的强制性规定

(三)涉嫌违法发行股票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众筹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问题,房地产股权众筹也不例外。《通知》明确“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在《指导意见》和《通知》下发实施以后,以股权众筹为名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的私募模式的股权融资活动,只要在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的红线以内,并不会受到监管的影响。

然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由于《证券法》已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知》也指出,“未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发行股权活动。”故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某些网络平台应避免再冠以“股权众筹”的名义合作推广房地产众筹项目,以免有触碰证券发行以及股权融资类的法律法规红线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