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四、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公立医院的发展道路应当是以改造为私法人下的财团法人为目标,对财团法人治理目标、治理结构及机制在结合我国实践的基础上予以移植:(1)尽快推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以解决目前事业单位(公立医院)政事不分、职责不清,内部运转机制不灵活,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2)在改革试点地区应当首先制定公立医院法人治理准则和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以约束政府过度干预公立医院日常管理的行为,同时在建立科学、完善的决策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的同时,增加公立医院的自主权,实现公益性。(3)实践中可以对公法人财团、公设财团法人、普通财团法人等多种治理结构进行尝试和探索。


[1]曹培杰,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税兵:《非营利法人解释:民事主体理论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3]方流芳:“从法律视角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判”,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3期。

[4]“全球性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模式变革”,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1期,第46-55页。

[5]“外部理事”进入理事会,保证了社会公众能够有其“代言人”参与公立医院治理。

[6]《物权法》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7]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8]郑冲、贾红梅:《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该书将“财团”(Stiftungen)翻译为“基金会”;在一般的德汉词典里面也是如此翻译。

[9]这种翻译上有意地误译,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译者对我国现阶段公众眼里“财团”一词的多歧义的顾虑。按目前社会公众通常理解的“财团”一词,往往指的是金融资本集团,通常是指由极少数金融寡头所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这种社会公众的词义理解显然有比较浓厚的贬义色彩价值判断;而民法学中的“财团”则完全不是这样。

[10]税兵:《非营利法人解释:民事主体理论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5-230页。

[11]陈惠馨主编:《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9月版,第198页。

[12]刘子锋、程跃华、曹培杰:“《香港医院管理局条例》的法学解读”,载《中国卫生法制》2013年第4期,第32-36页。

[13][英]Alexander.S.Preker、[美]April Harding:《卫生服务提供体系创新:公立医院法人化》,李卫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