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相应的制度
为保证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公正实施,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或实施办法。如规定社会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具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社会调查员参加调查工作。社会调查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司法机关发现社会调查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决定回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社会调查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经办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决定,社会调查员应当回避。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学、就业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要为社会调查员参与社会调查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如调查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