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缓交
2026年02月12日
2.申请缓交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该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综上,对于拟挂牌企业存在自然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一方面,建议挂牌前该自然人股东按规定制定合理的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由该自然人股东就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出具承诺书,这既有利于有效缓解企业挂牌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的税负负担,也有利于避免因自然人股东未在企业挂牌时缴纳公司整体变更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挂牌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建议有限公司阶段,自然人股东作为创始股东的,在企业未有盈利或较大盈利产生时,创始股东可以先行设立持股平台并转为通过持股平台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这样在改制时作为法人股东,无论是以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战略投资者而言,在投资拟挂牌企业时,也尽量以公司或法人的主体形式成为企业的法人股东,做好税务筹划,实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