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的《证券法》,明确新三板的法律地位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法》,明确新三板的法律地位

场外市场尤其是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而新三板的交易制度是新三板市场中的重要构成,而我国《证券法》主要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并没有对场外市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中“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而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单从这两个法条来看,新三板已经被纳入到《证券法》调整范围之内。但是从整个《证券法》的法条来看,或者从整个章节来看,无论是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的收购这些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的规定,还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涉及机构的有关规定,都是针对场内市场即交易所市场来制定的。虽然第二条预留了场外市场的空间,但是具体条款中几乎没有对新三板直接适用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在证券法中明确新三板的法律地位及相关交易规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