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笔者作为律师在与企业交流中,注意到很多企业在经历多年的经营发展后,都会存在大量的债权债务,尤其是大量债务的存在,成为企业继续前行的包袱。对于这一类企业而言,虽然存在经营困难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完全是可以通过优化资产、引入新的投资人来完成企业的脱胎换骨,重焕活力的。但是,往往因新的战略投资人在看到企业的优势外,也会同时担心在并购或者重组的过程中,因“存在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的全部债务及债务额过大而在并购、重组后承担大量债务的风险”而望而却步,甚至最终放弃并购计划。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更是因大量债务的存在,致使企业无法走出困境,企业的发展就更加无从谈起。
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完全可以主动充分利用《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和解制度来解决企业所面临的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