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的应对

四、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的应对

(一)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为解决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的问题,将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可作为解决问题途径之一。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财政支持,其适用范围受到条例第十条的限制,条例没有将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表理人利益冲突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当监护人与未成年被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按现行的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并不能为未成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因此,在法律援助方面,立法还应将此种情况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即监护人与未成年被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在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在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时,也可由法院指定从事法律服务的公益机构代理未成年人处理继承事务。

1.建立国家指定代理人制度。当未成年人利益与监护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指定专门的人或机构,代理、帮助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以维护未成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https://www.daowen.com)

2.立法规定有权做出指定代理人的主体。为了方便未成年人行使诉权,及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有权指定的主体应该不只限于人民法院,还可以赋予其他儿童权利保护机构、人民检察院等。在我国,可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团委、妇联等部门都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或委派诉讼中的代理人。

3.立法规定可以被指定为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考虑到诉讼代理人要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充分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人员成为代理人更为适宜:具备法律、儿童权益保护等相关知识律师,儿童保护机构的专门工作人员,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需求和特点的社工,基层社区组织成员,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机构等一般较为适合被指定成为未成年人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