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名人行使对房屋的权利
借名人自与房屋出卖人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会根据自身意愿装修、使用、出租房屋,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出名人并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上述案例中,原告和第三人为了规避国家信贷政策而借用被告范某的名义买房,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被告仅参与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余手续均由原告代为处理。随后也是第三人每月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将还贷款存入被告账户。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被告是第三人的母亲,基于信任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基于上述亲属关系,交房后范某经常在涉讼房屋居住。但从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本案应按借名买房来处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