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要求
我国多年来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得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虽然存在这些规定,可在现实中,学校和单位获知未成年人曾经有过犯罪记录,难免发生歧视的问题,只有设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犯罪人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权利,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相契合。未成年人犯罪,恶性较低,可改造的可能更大,以偶犯、初犯、过失犯居多,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