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例外——有限制的自由会见制度

(三)原则与例外——有限制的自由会见制度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在为解决实践中的律师“会见难”的“顽疾”而不懈努力,《律师法》、特别是新《刑诉法》让人看到了曙光,两法均规定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在会见时无需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也无需取得其许可。会见权的行使更加自由与便捷,这亦是自由会见原则的题中之义。有自由便有限制,会见自由原则的设立,实际上是建立在侦查权与辩护权的角力与平衡之上的,如何解决会见权与侦查权的正面冲突,为自由会见原则设定科学合理的限制,是立法者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新《刑诉法》交出了一份有积极意义的答卷,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目的是使得律师自由会见的界限更加明晰,从而规避实践中侦查机关滥用限制性规定的现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