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葫芦岛市天原恒瑞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2026年02月12日
案例三:葫芦岛市天原恒瑞化工有限
公司破产和解案[4]
芦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了葫芦岛市天原恒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及时指定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此案由民二庭审理。10月30日恒瑞公司提出与债权人进行和解的申请,并提出了和解草案。经法院审查,于11月7日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和解程序。
2009年2月13日葫芦岛市天原恒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表决,出席债权大会的债权人15人,代表债权额为17,122,020.00元,占债权总额的95.75%,其中14个债权人表决通过。债务人于2月13日向法院申请确认和解协议生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中有14人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本次债权人会议和解协议表决通过的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和解协议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可行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对该和解协议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
上述案例就是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成功地利用破产和解制度化险为夷,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减少债务金额或者延长还款期限成功缓解债务危机,为企业最终解决债务问题,存续经营提供了时间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