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函
2026年02月12日
(二)保函
诉讼保全申请人在获得保单后,并非持保单到受理法院办理诉讼保全手续,其向受理法院出示的是一份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保函名称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载明“致某某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责任限额、保险责任、保函的有效期,保函附保单和条款,落款为“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保险责任一栏列明了保全财产的信息,并载明“我司愿为申请人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函内容亦大致如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为司法保全提供担保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司法保全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五)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必须具有“担保功能”才会被受理法院接受,也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和满足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内在需求。(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从上述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运作模式来看,该款保险产品兼具“保函”所具有的“担保功能”和“责任保险保单”所具有的“担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