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三)建立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宜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单独的《信托登记法》,改《信托法》中的登记生效主义为登记对抗主义,并针对目前登记机构过于分散、缺位,职权重合、职权不清等现象,进一步对信托财产的具体登记机构作出调整和规范,使登记机构的配置更加合理。同时,通过对登记机构职权的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托登记系统电子化,实现全国信托登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实效。

在具体实施层面,建议我国在信托法条文中增设信托登记义务人。考虑到受托人的专业性、信托财产处分权的行使、《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初衷以及委托人对财富隐私的需求,将受托人列为信托登记义务人更适宜。在登记义务人应登记未登记导致信托财产被运用于清偿委托人的有关债权时,应承担赔偿责任。[1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