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三)是否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还需要不动产已完成登记过户手续,才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障。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如果双方仅仅达成合意,并没有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则双方当事人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为了保护不知情共有人的权利,在不动产登记过户之前,买受人仅凭买卖合同,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从另一个角度说,买受人在占有不动产之前(即未完成“取得”),已经知晓共有权人存在,就丧失了“善意”的基础。以知悉存在其他未参与处分的共有权人或产权瑕疵的那一刻为时间点,买受人从此就丧失了自辩为“善意”的资格,倘若此时不动产尚未登记过户,则不应继续。因此,不动产在登记过户之前,其他共有人(权利人)发现该事实,拒绝追认并主张合同无效的,买受人不能以“善意取得”进行对抗,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向无权处分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而登记过户完成之后,原有的物权即告消灭,新的公示公信内容产生,即便此时善意买受人知晓,亦不影响其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