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特点决定《国际危规》不能作为危险货物的绝对标准

(一) 技术性特点决定《国际危规》不能作为危险货物的绝对标准

从《国际危规》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国际危规》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带有很强的技术性色彩,如货物危险类别可能需要借助《联合国实验和标准手册》来判断,货物包装的分类以闪点、沸点和粘度为基点,货物积载与隔离以货物的物理或化学性质为依据等等。这些都说明,《国际危规》虽为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则,但浓厚的技术性仍是《国际危规》附着的内在特征。此种技术性特点表明,《国际危规》对危险货物的认识与分类以相应技术规范为基础。[5]技术规范本身难以自足的弊端,使得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得来的货物“危险性质”无以覆盖海上运输货物的属性。技术上的危险与法律上的危险之间的脱节,使《国际危规》列举之危险货物与海上运输法律规范之危险货物无法完全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