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之诉

(二)所有权确认之诉

前述“返还原物之诉”案例中,法院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后,朱某以所有权确认之诉的案由,再次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二次诉讼。其诉讼事由是:2010年朱某与丈夫梁某婚内已购买一套房屋,因第二次购房首付不够,需借范某名义买房,交房后为了方便照顾母亲范某,便与其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13年,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与梁某离婚。

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准予梁某与朱某离婚就会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涉讼房屋是登记在范某名下,法律上,范某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此,朱某需另案起诉范某确认涉讼房屋的所有权,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