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关于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适用现状

(一)泛珠三角区域关于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适用现状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各成员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全国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

由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属于政府性文件,仅具有指导作用,并不具备强制力,使得一些问题出现后在这两项文件中找不到根据或解决方法。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中国内陆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及法律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文经济各有不同,根据相关法律,各地人大有权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由于该项合作涉及9省和2个特别行政区,各地区地方法规不尽相同,制法的技术标准、商业惯例和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这些法律文件带有地方色彩,兼地方保护之嫌,进而造成法律遵守、法律适用及法律执行的偏差。

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内地已经建立了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同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公约形成较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香港由于受到英国影响,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注册条例》《商标条例》《版权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以及相关的附属法例组成。澳门延伸适用葡萄牙的知识产权法来调整其知识产权关系,主要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及其他相关法令组成。又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国内环保产品的环保技术标准体系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既不规范也不统一,且只有40%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与港澳地区广泛采用国际标准形成鲜明对比,使得港澳地区部分厂商向内陆转移低环保标准产品或转移污染。(https://www.daowen.com)

在此背景下,有效破除地方法律之隙,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将使得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畅通无阻。因此如何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泛珠三角区域实现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