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资准入的限制
继2015年3月通过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取消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限制之后,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取消外商投资电子商务领域的外资比例限额。
自此,外资在投资互联网金融时,可以不在因其属于电子商务类企业而以架设境外VIE架构来应对。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互联网属性,还具有金融属性,我国对于外资进入金融行业,针对不同的具体业务,仍有不同的限制条件。除第三方支付业务外,其余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外资准入方面,尚无明确的政策。抢先进入这一行业的外资,将会面临法律、政策风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