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法律保护

(二)泛珠三角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法律保护

泛珠三角“9+2”发展模式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我国在经济方面的国际竞争力,将对外开放的大门打得更开,使内陆地区更直接的面对世界。而泛珠三角区域投资服务贸易的顺利展开,在民商交往、行政管理中始终离不开人、财、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如劳动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金融法、招标投标法等等。除此之外,中国内陆为加深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扩大了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或降低门槛。如,内地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内地允许符合条件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针对知识产权问题,内地泛珠三角区域9省与港澳签署的《泛珠三角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以及CEPA补充协议对三地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问题作出规定。

各地区借助司法途径积极合作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如根据有关协议就诉讼文书的送达、委托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司法问题或者其他与司法关系密切的问题进行互惠合作,完善现存法律制度的漏洞。为实现区际法律合作,司法协助主体不仅包括各法域的法院、检察院、警察局等司法机构及具有司法机关性质的行政机构,还包括公证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仲裁机构等依法行使职权的专门机构。同时区际法律合作的范围应扩大到民事、刑事、商事、行政司法协助。

另外中国内陆和港澳地区通过如互派学生、互派考律师资格者、互派司法人员等途径完善相关制度以达到对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当前泛珠三角区域仍处于市场一体化和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试验期,党中央、内陆9省和2个特别行政区对该片地区的经济发展都在进行相互磨合,各地区在对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都做出了有利贡献,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就相关法律规制这一方面,11个地区在以后的合作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要走稳、走扎实。


[1]王靓华,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