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予以确权

1.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予以确权

在房改的大潮中,许多职工都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进行房改,签订买卖合同并向企业支付房款,以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但是,在企业改制时,仍会有部分员工出现已交清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或者还未办理过户更名的情况。

河南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房产的处理”规定:“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虽该意见并非全国性的指导意见,但其相关的公有住房处理政策是值得各地政府予以借鉴参考。(https://www.daowen.com)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职工出钱购买的住房,产权应当归职工所有。因此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若企业已经和职工签订合同,并给职工办理房改手续的,在职工交付房款后,住房即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而且,公有住房所占土地以及应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按照国家有关商品房买卖、房改房土地登记的规定,直接确权给职工。公有住房原是划拨性质的土地的,仍保留划拨性质;原是出让的土地,亦可直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