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2026年02月12日
11.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周红华[1]
近年来,由于现行金融体制无法提供足够和便捷的资金满足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与此同时,社会上却存在着相应的闲散资金可供支配。并且,比之正常渠道的借贷,选择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借贷具有更小的成本和更大的收益。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现象日趋普遍。(https://www.daowen.com)
为了达到规避企业之间融资借贷的目的,合作企业往往通过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方式约定:一、出资企业出资与合作方合作经营业务,但出资企业并不参与合作业务的具体经营,由合作方企业负责自负盈亏经营合双方合作业务;二、双方约定按时返还出资资金,按期支付固定收益。对于出资企业来说,既可以在零风险情形下按期收取固定回报,又可以利用合作方企业获得经营资金后彼此延伸合作,通过另行收购合作方企业一定股权的方式达到与合作方合并财务报表或通过另行与合作方企业签署买卖合同等方式,从而增大出资企业营业额,实现既定的经营指标,可谓是“一举多得”。但事实上,该《合作经营合同》是否有效,若无效则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与其相关联的担保关系又应如何处理,出资企业能否收回出资本息等问题都值得探讨。就此,笔者特撰本文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