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出卖方、出租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之间不得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2026年02月12日
二、材料出卖方、出租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之间不得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工程承包人、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采购原材料或者租赁设备,他们往往与材料买卖方、设备出租方就买卖原材料、租赁设备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在工程承包人、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不能支付或者不愿意支付款项给材料买卖方、设备出租方,这时材料买卖方、设备出租方将工程承包人、分包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告上法庭,同时也将发包人列为被告,要求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分包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对材料买卖方、设备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笔者的法律实践中,发现有的审判人员、仲裁员没有区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关系,认定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分包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对材料买卖方、设备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这说明,有的审判人员、仲裁员及有些律师认为工程承包人、分包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与出卖方、出租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可以让合同的材料买卖方、设备出租方直索发包人,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是错误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关系是两类法律关系,不能突破,不能混淆。除非有法律的特殊规定,否则合同应坚守相对性,因此让工程承包人、分包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与出卖方、出租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是错误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