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池专利的必要性

1.入池专利的必要性

对应专利池可能的搭售行为,入池专利的必要性对于建立反垄断合规的专利池至关重要。“入池专利的必要性通常是指放入专利池中的专利对于实施相关技术(或技术标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25]因此,必要专利必须与相关的技术或产品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是有其他专利可以替代的专利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必要专利。同时,即使不存在替代专利,如果该专利不是实现该技术所必要的,也不能被认为是必要专利。有观点认为,将一个专利对实施某一技术标准是否必要作为标准,可以有效地判断该专利对于专利池来说是否还存在替代专利。[26]

既然专利的必要性如此重要,那么应该如何认定一个专利是否为必要专利?美国对几个专利池的必要性审查使用了几个有差别的标准,而法院判例对必要专利的界定也与执法机构的标准有差异。在MPEG-2的审查函中,必要专利是指根据某一标准规格制造产品时,技术上所必要的专利;而在DVD专利池的审查函中,必要专利除了上述技术上必要的专利,还包括了实际操作中(或经济上)必要的专利。[27]而在U.S.Philips v.ITC案中,对应非必要专利的界定,法院认为“仅当存在‘商业上可用’的替代性技术”才能被认为是非必要专利。至此,必要专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可能涵盖至对于实施技术制造产品非必需的,但没有“商业上可用”的替代性技术的专利。当然,专利的必要性还需要根据科技发展的变化给予不时地审查,一个现有科技水平下属于必要的专利在未来可能已变成非必要专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