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做市商的报价规则,受到“双向报价”和“持仓位”的约束

2.遵循做市商的报价规则,受到“双向报价”和“持仓位”的约束

为了保障在同一市场中做市商所报出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的合理性,系统公司应当在买卖价差幅度方面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范围。因此,系统公司应当从做市商买卖报价的依据及如何防止市场操纵行为等方面来考虑这个科学合理的范围。首先,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在新三板系统上报价的最基本依据是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的基本认识。在做市商制度下,主办券商应当受到两个约束,一个是对挂牌公司进行“双向报价”,即同时报出“主办券商买入价”和“主办券商卖出价”;另一个是按照主办券商的买卖报价,投资者就能“买得进”和“卖得出”。其次,主办券商应当受到“持仓位”方面的约束性规定。在双向报价中,若主办券商将其“主办券商买入价”报的很高,此时,投资者会将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全部卖出给主办券商,当主办券商的持仓量超过其上限时,在其超过上限的次一交易日,主办券商必须将其持仓量减少至上一交易日持仓量的百分之十,在这样情形下,就迫使主办券商大幅的降低“主办券商卖出价”。因此,“双向报价”和“持仓位”的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主办券商失去了操纵市场的动机。最后,一方面,主办券商可以同时充当多家挂牌公司的做市商。做市商制度下,将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充当做市商角色的主办券商,只有拥有完善的估值能力,才能从渠道商转变为交易商,从而真正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进而衍生出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另一方面,根据《业务规则》第3.1.4条的规定,“挂牌公司采取做市转让其挂牌股票的,应当有两家以上的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虽然现在的新三板市场不限于其挂牌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但实际情况下,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大多属于初创型科技企业,公司规模比较小,业绩波动比较大,信息披露不完善,大多数投资者都不太清楚这些挂牌公司的实际投资价值,因此,需要做市商来代替投资者分析、估值这些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而要求至少2家以上的做市商可以更加充分地反映挂牌公司的真实的投资价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