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一)概念

知情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未出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但对于知情权的讨论由来已久,且对知情权内容的表述已然出现在成文的法律法规中。如果说上述《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是对知情权间接体现的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则正面直接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在这一点上,其表现形式亦有国际先例可循。纵观已经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也鲜有在宪法中明文使用“知情权”的。虽然不是宪法性基本权利,知情权的权利内容仍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赋予其内涵。通过法律规范来认可知情的权利要求,同时也由知情权来构成信息公开法律规范自身价值的内核。[4]

从法律理论的角度,知情权多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5](https://www.daowen.com)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知悉与环境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它作为知情权的一种,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