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时应如何救济权利

三、当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时应如何救济权利

如果当事人对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3],当事人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部于2000年3月20日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批复如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由此可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对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上述认定书认定的结论有异议,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可以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核一次,但复核以一次为限。(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其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同时,针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否定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上述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并作出正确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