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中发包人自行向总包人、分包人付款的风险

(二)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中发包人自行向总包人、分包人付款的风险

当实际施工人同时把总包人与发包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与总包人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向总包人结清工程款,发包人以此为理由,要求法院免除自己的责任,这时能否免除发包人的付款责任呢?对这种情况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如果实际施工人已经申请法院冻结发包人和总包人的资金,那么发包人即使向总包人结清工程款,发包人仍应与总包人就拖欠的工程款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是,如果实际施工人并没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总包人已经付清工程款,对于实际施工人不再负有责任。第三种观点是,即使实际施工人并没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发包人向总包人付清工程款仍不能免除责任,因为在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已经起诉的情况下,仍向总包人付款,这将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构成损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存在分包人的情况下,分包人与总包人的关系也应参照总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实际施工人同时把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在法院没有立案之前,发包人最好与总包人结清工程款,总包人与分包人结清工程款,以免受到实际施工人的追究。否则,在发包人和总包人收到起诉状和传票之后再结清工程款就不能免除责任了,因为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