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例外情形

2.例外情形

(1)虽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和解的情形。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当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形时,《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均规定了“应当”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对于强制清算进入破产清算是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广州中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若清算组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强制清算则无须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与被清算公司就债权清偿形成和解方案或安排,是双方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表现,其效力应得到承认。相反,若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程序间转换可能导致时间或费用成本增加,最终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2)被强制清算公司无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及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形。根据实践做法,被申请人已经无财产、账册、其他重要文件或者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的人员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坚持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无法全面清算或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处理,而不是转入破产清算程序。(https://www.daowen.com)

(3)再根据广州中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股东未依法清算为由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或者公司股东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6]规定的事由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仍坚持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