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从2013年11月19日起,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处发生了部分员工集体停工事件,该部分员工存在在厂区范围内静坐、拉标语、喊口号和围堵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车辆出入等行为。2013年11月21日至23日,梁某在其上班时间离岗并参与集体停工事件。2013年11月22日,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向梁某发出手机短信进行书面警告,短信内容为“在2013年11月21日未经请假而又未到岗及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13.3.2条第1款与第4款规定,属于较重违纪行为,现公司给予您书面警告并要求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同时通过公告栏张贴公示、现场广播、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梁某送达。另根据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提供且经梁某确认的罢工现场视频、图片资料和短信记录等证据显示,在该集体停工事件中,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对员工提出的诉求和采取的行为通过厂区公共语言广播进行解释和回复,并劝导员工回到工作岗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2013年11月24日至27日是梁某的正常轮休日,2013年11月28日,梁某没有到岗。对此,梁某称其于2013年11月23日收到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的短信通知被解雇,故认为其在轮休后没有到岗的必要。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对于梁某的上述主张不予确认,表示其并没有向梁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短信通知。2013年11月29日,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以梁某“自2013年11月21日、22日、23日和28日没有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与缺勤,连续旷工四天,违反《员工手册》第13.3.3条第1款之规定”为由,解除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将工资发放至2013年11月29日。梁某在员工违纪行为记录表及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上签名,同时通过公告栏粘贴公示、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梁某送达。此前,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亦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工会,并经工会领导签名确认。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梁某请求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某手机品牌东莞分公司、某手机品牌公司连带支付2013年11月29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