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管理
2026年02月12日
(四)监督
管理
从目前试点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银行透出的信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监督管理分为三个部分:
1.对商业银行提出及时报告的要求。开展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向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报告融资企业的相关信息。但对于该点的监督依旧依赖于商业银行自身信用。
2.对参与机构的监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是该工具所特殊的组成部分,它负责评价发起管理人及商业银行的履职情况,判断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融资企业是否依约履行相关义务。
3.信息监测。登记托管结算机构除将工具报价交易结算信息在中国理财网进行展示外,还需要将统计、分析结果每月汇总,并向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报告。
值得肯定的是,这里引进了第三方监督机构设置: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但监督管理并非有了第三方就万事大吉。第三方监督机构设置的权威性、公开性、透明性都是影响它监督管理效果的因素,而这些在中国目前的实践来看,还是有待提高的。
所以说,目前中国整个金融体系下对投资者保护很难跟上金融创新的脚步,更多的时候保护机制都处于被动状态,企图以不变应万变,但往往事与愿违。非金融类企业债券兴起的时候如是,现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亦如是。关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市场更关注对商业银行的严格要求,对投资者保护是否足够并无相关研究,毕竟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只发布不久,谈保护权益似乎尚早,这也造成在中国对投资者特别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往往都欠缺那么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