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国外进口商为达目的,有意规避法律
2026年02月12日
(三)有些国外进口商为达目的,有意规避法律
众所周知,记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考虑到记名提单的性质,目前世界各国对记名提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或地区(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的法律规定或判例认定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便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收货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亦曾判决当案件适用美国法律时,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3]。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适用中国法律,承运人是否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前些年争议很大,不同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认识也不相同,导致判决结果差异很大,甚或截然相反。现在比较趋于一致意见,即在中国法律下,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只有在收回正本记名提单后才可免除交货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有些国外进口商,为了规避法律,要求出口企业向境外(包括香港)货运公司托运货物。根据该货运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中所包含的管辖权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我国法院对该提单所引发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和我国法律的适用被有效地排除,且该提单没有在我国交通部备案。如是,我国出口企业在索赔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又由于该货运公司在境外注册和其提单没有在我国交通部备案,使得国内出口企业即使能够取得胜诉的判决结果最终也常常无法执行到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