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专门知识人员的新规定

十二、关于具有专门知识人员的新规定

就经当事人申请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的作用,除了《新民诉法》第七十九条和《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就法院或当事人询问的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回答及对质外,《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规定了当事人还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而其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该条款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外另行申请专业人员出庭,提供诉讼辅助,既可以在诉讼中有效阐述专业问题,又不受诉讼代理人名额的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这也是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而做出的规定[4],而且根据新规定的精神,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我把握,法院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不作资格上的审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