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

78.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

李素敏[1]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前社会调查正式入法,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对于全面地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平时表现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等,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正确定罪,合理量刑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