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证明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判定的相关规定之解读

(一)现行证明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判定的相关规定之解读

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设置及其实施往往会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发展发挥着导向作用,因而大部分国家基于对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社会观念等现实因素的理性考量,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审慎采取符合法理且适合本国国情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方式。我国自最初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到之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紧接下来分别于2004、2008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六十六条,均对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作出了倾向一致且愈趋明确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对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采取了不同于一般原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即在受害人进行了污染行为及其污染损害结果的初步证明后,加害人若不能证明其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视为因果关系存在,其环境侵权构成成立。但由于上述规定仅就侵权构成成立因果关系判定其中的视为因果关系存在的一环进行了阐释,未对整体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进行定性及说明,因果关系判定含糊且缺乏整体的逻辑推演指导,从而导致学术理论及实践具体案例中适用上的困惑和不统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