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无法有效保障

(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无法有效保障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实质上是通过启动应收账款转让程序进行的,这就必然会涉及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通知问题。统观《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并未明确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通知制度作出规定。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对于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对于银行也好,法院也好,企业也好,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非常希望法院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能尽快就包括登记制度相关的问题进行立法,以适应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


[1]姚昌辉,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

[2]朱岩、高圣平、陈鑫著:《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5页。

[3]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页。(https://www.daowen.com)

[4]陈福录:“应收账款质押问题探析”,载《河北金融》2007年第7期。

[5]李少抒、马永梅:“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反思和完善——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分析”,载《南方金融》2006年第8期。

[6]高圣平:《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7]郭明瑞:《物权法实施以来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16页。

[8]《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以承包经营权等介同权益、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9]胡康生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