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归投资者所有态度的,以《物权法》规定的合法建造取得物权作为理论依据,主张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而取得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就归投资人所有。以上海市为例,上海于2010年正式出台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