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对于发包人的追索
2026年02月12日
3.实际施工人对于发包人的追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条司法解释传递两个信息:第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种情形就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表现;第二,发包人如果将工程款都支付给了总包人,那么发包人在工程价款范围之外将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必须说明的是,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工程价款范围之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总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债权,这才构成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理由。在总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情况下,若发包人只向总包人支付了部分款项,那么,发包人就总包人未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部分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当然,发包人的付款责任限制在未支付给总包人的剩余款项的范围之内。(https://www.daowen.com)